股份约定收益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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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区分几个层面来看待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从协议本身的角度看问题。 如果协议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反之,则无效。 关于协议当事人即公司法人及股东对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只要股东不在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因犯罪被剥夺行为人资格的情况下,其有权对自己拥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法人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对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限制性审查、注意和提醒义务,则该协议应认定有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只要公司成立并且符合相关程序(这个前提其实还是为了法人的适格问题),股东与法人签订的分红协议就是有效的。

第二,从保护非股东身份利益相关的第三人角度考虑问题。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除合同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是具体的、确定的,否则将会出现无数债务人。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股东才可以主动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其余的债权人只能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股东私自与法人签订分红协议是欠缺有效的生效要件,对法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这里会产生一个疑问:其他的股东知道该协议的存在会怎么做呢?

一般来说,其他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如果他们知道公司有盈利却不主张自己的权益,而是由股东个人与公司法人私下协商解决,那么可以认定该股东对于公司分红事项的决议权、受益权等股息红利处分权已经丧失了行使意义,构成默示许可。这样看来,先前股东与法人之间所签订的分红协议就处于了一个有效的状态。当然,这里的无效应该是部分无效,因为股东与法人之间就分红金额等事项应该属于意思表示一致,大部分内容应为有效。

第三,从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看待问题。 如果说前两个层次主要考虑的是内部关系,这一层则主要考虑的是外部关系。股东与法人之间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协议中所约定的分红的金额是否真正能够实现呢?这就要看到协议对外部的效力。 原则上,公司的资金运转都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如果股东与法人之间约定的高于实际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那么大股东就有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之嫌了。此时,公司有权拒绝向股东支付约定的分红金,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维护自己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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