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贷款显示渤海信托?
“100%的股权,95%的债权”,这属于一种特殊资产,叫做优先债权资产。这种类型的资产一般是在公司破产或者出现其他财务危机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时候公司的股权的价值已经不足以全额偿还债务(包括股东借款和未缴纳注册资本),但是作为优先债权,可以在股东借款先于注册资本足额偿付之后按照顺序进行清偿。 具体到这个案例来说,就是A公司(债务人)欠B公司(债权人)60万元,但是A公司只有一个注册资本金100万元的股份,现在要拍卖处置该股份。因为注册资本金是需要足额缴足的,所以先用60万抵偿欠款,再用40万元的差额补足注册资金。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这里的债权是B公司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而60万的股款是B公司作为投资人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投资款),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不能直接相抵消,这时候就需要第三个主体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了。而这个第三人,就是渤海信托。
具体的操作过程是这样的:B公司将6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同时约定由华锐公司向A公司主张还款,然后,再让华锐公司与渤海信托签订协议,约定由华锐公司在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首先支付给渤海信托用于偿还其对B公司的债务。这样,就实现了二者的抵消。当然,最后实际付款的时候还是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华锐公司是否真的收到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收益并足以满足支付要求。 这个案例实际上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倾向,那就是对于债权人(即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实现自己债权的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B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花费了诉讼费、律师费或者催收费,这些费用最终都是由债务人承担(当然,这些费用要符合相关标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