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还担保人怎么办?
作为房屋按揭贷款的担保人,对于你朋友不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银行会首先找你来追讨还所欠的贷款,如果催还无果,就会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
对于你作为担保人担保的债务,你是不能用个人的财产来拒绝清偿的,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代替你的朋友还清所有欠款及有关的费用之后,再向你朋友追讨。
不过,如果当初你们和银行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中,对房屋按揭贷款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你可以在向银行清偿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诉讼费用后,就其中一半的款项向你的朋友进行追讨,而不必全部追讨。
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你对你朋友以所购房产作抵押担保所包揽的债务,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你不必对以房屋作抵押的部分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你对既非由物作担保,也非由其他担保人作担保以外的另一部分债务仍承担保证责任。在你履行保证责任向银行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可按上述的规定,就其中一半的款项向你的朋友追偿。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