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包是固定资产吗?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某项成本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从当期损益中一次性扣除)处理,还是作为资产(分次计入损益)处理,往往需要划分一个界限。比如外购货物,合理的损耗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属于正常损失,不合理的损耗则应作为企业的损失进行处理。对合理的界限确定,可以按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测定或国家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为标准,比如存货合理的损耗率等;也可以按一定标准推算确定,比如固定资产合理的折旧年限等;以上标准都没有的,可按实际成本推定。
对于实际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无法划清合理界限的有关费用的财税处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财务人员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比如正常的存货损毁,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应当列入成本费用的,可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对财务人虽能够作出合理判断,但是涉及到需要中介机构确认,比如属于企业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应当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资料,比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的应有气象台的证明资料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已经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应在按规定申报的前提下,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对财务人员无法作出合理判断的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税法做出的特别规定,比如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就有特别规定。
税务机关在按照有关程序对企业进行检查是,如果发现企业某一成本费用项目支出数额较大,且财务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比如不合理、不合法的存货损毁等,税务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和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实际未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分析其未扣除理由,属于不应扣除的应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因此,对存货损失企业应当提供涉及的购进合同、发票、存货入库、出库内控制度等。税务机关经过核实仍无法准确判断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否则,该项成本费用项目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存货的认定及计价问题,税法基本赋予企业自主权。对企业存货的认定以及计价,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因此,企业可选择合理、合规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