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过桥贷款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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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金融理论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叫作“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 简单说来,市场经济理论上强调,资源配置的机制是市场。但是市场本身存在着缺陷——比如说信息不对称、市场垄断等等问题。为了克服市场的缺陷,才有了政府这一公权力的介入。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所谓“企业过桥贷款”实际上就是银行借给企业的款项。但是为什么银行会愿意借出来呢?其实,银行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弥补它因信用风险而损失的资金。毕竟,如果银行不发放这笔贷款,那么它就只能收回来已经发放的贷款,即只能收回自己的资金;而如果它发放了这笔贷款,虽然有一部分客户可能无力偿还,导致银行收入减少甚至亏损,但是这些风险其实在放贷之初就已经被考虑到了,所以从长期来看,银行的收益其实是增加了的。

当然,这里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因为信贷资金的供给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以这种以损益补坏的融资方式是否真的有效,其实还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过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金融行业的俗称。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到期了之后需要展期或者转贷,这个过程就叫做“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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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贷款,又称“搭桥”贷款,是指为满足企业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资金融通。通俗地讲,就是在建项目已经具备了持续融资的条件,但还需要等待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成就方可取得下笔资金,为填补这中间的缺口资金,由相关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种过渡性支持,待特定条件成就,再用下笔资金归还过桥资金。过桥贷款不是法律术语,而是金融术语。从其实际内容来看,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

2005年5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对四川银监局请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予以答复,其中国发﹝2003﹞15号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范畴,对没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活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所以,过桥贷款应受银监会的监管。其后的银监复﹝2005﹞11号又对过桥贷款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即现阶段不允许办理过桥贷款。因此,过桥贷款在银行机构内部是被禁止的。

根据合同法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可以发生借款关系,只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除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息的四倍(各地高院也可以出台地方性规定)外,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对于过桥贷款有选择性的承认。2010年2月8日,银监会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过桥贷款又给予从实质上否定,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包括:……(2)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3、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据此规定,过桥贷款由于“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提供过桥贷款的机构)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贷款资金。在银监会禁止发放过桥贷款,且对流动资金贷款使用进行强制受托支付、监督用途的情形下,借款人以支付建房款项或支付人工费、材料费为名向某机构(包括个人)申请过桥贷款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过桥贷款系属于金融术语的借款法律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作为贷款人的公司、个人不得违规向借款人从事过桥贷款业务;而且作为借款人的公司,也不得虚构工程进度和资金用途套取银行贷款,并用于归还过桥贷款,否则将构成违规行为,或受到相应处罚、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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