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僵尸企业有哪些?
僵尸企业的定义,从国际上看,尚未有个统一的标准。 国际上通常将长期亏损、盈利无望或微利的企业定义为“僵尸企业”,这些企业多数处于制造业领域(60%左右),还有一些是资源型行业和基础行业。 根据国际上的传统定义,一个企业被归类为僵尸企业的标准是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卖出哪怕是一单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连续12个月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没有利润,就会被认为是僵尸企业。
但这一传统定义有它的局限性和相对性。因为不同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的阶段性各有差异,一些刚刚步入工业化的国家尽管出现一些亏损企业,但这些企业往往是属于政策性的,它们往往能够得到政府和银行的支持。而那些已经完成了工业化进程的国家,虽然也有大量的僵尸企业存在,但是它们多数属于竞争领域的过度产能过剩,属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过剩。 所以,严格按国际惯例来识别我国的僵尸企业并不一定能准确地找到真正的靶子。
基于此,我国学者在对僵尸企业进行界定时,并没有简单地采用某一单一的定量指标,而是考虑了诸多因素之后界定了这样一个概念: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调控不力等原因导致在某些行业产生的大量盈利能力低下甚至亏损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经营不善,长期处于低效运转状态,但因其债务负担沉重且多由国有出资而难以退出市场,成为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停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化石。
根据这个定义,首先企业必须是经营的亏损者;其次,这种亏损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这种亏损是大量存在的;最后,这些亏损企业由于某种原因难以被淘汰出市场的。当然,这里所说的亏损是以会计准则为基础计算的亏损,而不是以行政决算为基础计算的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