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贷款还是?
从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公司采用实股方式激励高管(包括员工持股)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避免税惠障碍,二是减少控制权稀释。对于前者,由于目前上市公司主体多数为非上市公司股东,而境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尚未有明确税收政策予以规范,为避免缴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少企业选择“避税”,实施实股方式;而对于后者,由于股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其最典型、最重要的权利便是收益权与转让权,这两项权利的实现都会导致股权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控制权的归属。无论是出于避税考虑还是维持控制,都使得管理层在推行股权激励时大多倾向于采取实股的方式。
然而,如果企业考虑到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或将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那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一方面,为了鼓励管理者长期服务并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可以考虑在股权激励中引入期股的方式,即在公司业绩指标达到预定目标的前提下,管理者可以获得期权,但此时期权只能执行,而不能行权;反之,如果在既定期间内公司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则管理者不能获得期权。这样既可以发挥期股的激励作用,同时避免了实股方式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更加灵活的方式,比如将期股与实股相结合,根据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当期是否实施期权授予或者增加期股的发行数量等。 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企业由于不存在通过募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需求,并且也符合当前的税收政策,可以大胆地采用实股方式激励高管及核心员工。但在实施过程以及后期的管理中需严格遵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规避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