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操纵股票?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认定市场主导型价格支配力行为的指引》(下称《指引》)显示,操纵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影响证券市场价格,从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该定义与2014年《证券法》保持一致。 《指引》共八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判断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的考量因素;二是细化认定市场主导型价格支配力应当考虑的因素及量化标准,包括市场容量、交易频次等指标;三是区分情形分别明确了不同操纵市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特征;四是规定证监会的执法权限,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原则。
根据《指引》,认定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时,应重点考量以下事实或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及其签署的文件; 二、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交易意愿、动机、目的、方式、手段、结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三、账户开立及交易权限被授权的委托协议; 四、涉案账户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及资金流水信息; 五、相关期货交易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及资金流水信息等; 六、涉案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持仓混同等情况; 七、涉案账户的交易策略、交易方法; 八、其他可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据。
为便于进一步分析,《指引》将操纵市场行为划分为“市场主导型”和“非市场主导型”两种基本类型。 “市场主导型操纵”指通过控制多个他人证券账户,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封涨停板等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价格,并以此获得或者维持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根据该类型的具体操作模式,又分为“锁仓式”操纵和“封涨停板”操纵两类。其中,前者系行为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同时买入和卖出同一只证券,并在短时间内大量买卖进而推高价格上涨或下跌,属于典型的“多头诱空/诱多”或者“空头诱多/诱空”方式,后者则是通过控制股票交易通道或者大量买进卖出席位的方式影响股价走势,使投资者无法参与竞价成交从而产生操纵效果,是常见的手法之一,如《指引》列举了“某基金公司”操纵“600837海通证券”案中的操盘手法即为典型代表。 而所谓的“非市场主导型操纵”则是指在某一时期内,单一或者少数几个特定主体对证券市场中某一交易品种进行反复交易,并通过集中性的获利模式,导致某一交易品种的短期价格出现异动而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据此,操纵者可以事先囤积筹码以便在交易中获利,也可以通过先减持后回购的模式摊薄收益;如果其采用前一种模式,那么通常表现为“逼空式”操纵,反之则为“诱空/诱多式”操纵;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抢帽子”:即当某一股票价格在短时间之内突然飙升或者急跌时,操纵者会先行买进或者卖出其控制的股票,待股价开始上涨或者下跌时再反向卖出自己手中的筹码,赚取其中的差价,此种情形下,操纵者的买卖节奏往往是一进一出非常接近甚至一致。因此,该类情况一般不单独使用,而是作为“封涨停板”“锁仓式”“封跌停板”等其他操纵手段实施的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