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几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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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

1、195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共8章64条;

2、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共有7章52条;

3、1952年开始执行的《关于处理贪污坏分子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处理贪污坏分子问题的补充规定》。这两个补充规定是对前两个规定的具体化,总共18条;

4、1954年和1963年分别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共5编143条,后因故未能制定颁布施行;

5、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计190条;

6、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刑法,共297条;

7、199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共46条;

8、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刑法问题的决定,共25条;

9、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共9条;

10、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本对1997年版本进行了增补,分则中增加罪名21个,修改罪名50多个。 以上是中国刑法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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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宪法,并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扩大了县级直接选举的范围;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确定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办法和确定原则;对代表的罢免程序和补选办法也补充了新的规定。

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扩大了对乡镇直接选举的指导权,明确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并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程序又作了补充规定。

199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选举法的又一次修改。其中:进一步扩大了对乡镇直接选举的领导权,完善了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改进了代表的罢免程序。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再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将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上级人大主持改为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199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进一步完善了对选民委托投票的限制,完善了对代表的补选程序,规范了对代表辞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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