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怎么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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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几个问题概念: 1、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股东和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我们平常说一个创业项目“人找钱”容易理解。但实际上,“人找钱”有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出人不出钱(如技术股),二是股东既有人又有钱(注册资本+增资)。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第二种情形,此时公司本质上就是一个借钱来投资的项目,从会计的借贷原理来讲就是: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资本金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而合伙企业则不同,虽然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自然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组成,但合伙企业更多的是一种出资方式: “借:银行存款 贷:合伙企业财产基金 —— 货币 ” 如果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来说,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的公司,其普通合伙人实际投入的资产就是合伙企业的基金(即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而有限合伙人只需要投入注册资金即可。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普通合伙人实质上向这个公司借了钱。

3、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对这两个主体的资金进出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6条规定:“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时,应当自决定作出日起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登记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法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有权处置合伙企业的事务。 第二十三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债务;

(五)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结合上述法律条款,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新《证券法》实施以后,IPO不再限制资金流向,也就是不再存在新股发行导致的股东变化要报证监会核准的情形;

2)公司对外投资或者融资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即可,只要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就可以了。但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则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性文件;

3)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其实质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因此其收入和支出都应该得到合理的控制;

4)合伙企业的资金进入和退出相比公司而言更加灵活自由,但其风险也要远远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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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款转注册资本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收到投资款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以后实际经营的盈亏按比例分摊。也就是说后续分红不再作为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往来款转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

1、如果原来账上这笔“其他应收款”有具体的业务实质,是公司为了经营需要从你这里借的款,而且以后还会向你还,那么,可以转入资本公积,将来分红不需缴税。

2、如果这笔“其他应收款”没有具体的业务实质,可以用来出资,转为实收资本,将来分红不缴税。

三、往来款转费用报销

如果“其他应收款”对应的事由确实是员工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实际费用,那么可以由员工拿出相关费用凭据,打报告报销,直接转入费用,不转资本,股东取得收益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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