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汇率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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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以财务记账的当日(即会计入账申报日)作为外汇交易的完成日。按照这个原则,当会计核算与银行对外报损/报关联检部门提供的数据不符时,应调整相关财务报表的数据,使其与报关单、收汇凭证及银行对账单相符。 但目前很多外贸企业并没有这么操作。有的是等到年底统一结转,算全年盈亏;有的则是按照业务人员报损的日期确定,而不管该笔损失是否在当年实际产生。这些做法都欠妥当。

如果企业发生亏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该在发生时马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实际收到银行入账通知之前,应当根据外管局的审核结果预先计提相应的外汇核销准备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外贸公司为了规避外汇管制,将出口货物用内贸形式交易,然后通过人民币结算的方式逃避外汇监管。在此情形下,其成本(包括外汇成本和国内费用)虽然可能低于其他同行,但是出口收入却可能因此而减少甚至没有,利润更是无从谈起。

还有的公司因为外币账户资金不足,为完成出口任务,多采用付清全款再进行加工、交货的方法,从而出现“伪出口”的现象——有订单,但没发货,只是把货押给工厂,让工厂代为加工,待外币入账后再行交货。这种未真实交易的“伪出口”行为会为其带来相应的风险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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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于一家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外贸企业,为执行销售合同而从国外进口货物所发生的收汇及结汇业务,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通常应以取得银行“收汇通知单”为收入款项实际到账并实现结汇的时点。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涉及外币的业务,应当将国外客户购货款按收到当日(或按收汇通知所列明的解汇当日)的即期汇率(通常应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为准)折算成记账本位币记账。企业在每月末或决算编制时,对于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最后一天的即期汇率(或称现时汇率)进行调整,外币专门借款除外。

因此,对于已实现“收汇”并“结汇”的业务,由此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应作为当期“财务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其最终也会影响到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汇兑损益在发生时已计入相关当期的已实现损益,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再作为损失进行处理,所以,无需专门经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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