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能再扩大吗?
首先,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是由国务院依据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则直接进行的,不需要报请全国人大批准(当然作为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是必要程序);省级人民政府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也应当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执行。也就是说,除特别情况,省级政府之间、省级政府与地级市政府之间的隶属关系不能调整。 其次,我们看看我国目前行政区划调整的实践。除了极少数因为行政区域界线重大变化需要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外,绝大部分的调整都是由中央政府直接决定的,而且多数情况下是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调增或调减。例如1954年江苏省的苏州市被升格为地级市,作为江苏省省会,但是其仍属于苏州地区的管辖范围(注:1953年苏州地区专署驻地在江苏省吴县);1968年国家决定将大连市划归辽宁省管辖;10年后又重新划回建制未变等。因此可以推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我国的行政区划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基本单元,以地级市域为基本地域单位(地市级以下地域单位可视为特殊情况),上下垂直管理为主要方向,兼顾一定的流动性。
最后,回到这个问题本身。现在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区划设置的主要原则包括: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体制的原则;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和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选举产生等有关规定。在这些原则中,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是根本原则。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在看到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如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出现跨地级市的规划时,并不觉得十分奇怪——毕竟这些地方的经济实力已经远远超越一般的地级市甚至省域范畴。
因此我个人认为,只要不涉及国土重划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当增加市级数量应该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至于说这会不会导致省级权力被削弱乃至影响财政收入分配等问题,我想说的是,当前我国的确面临财政转移支付不足的问题,但这不是因为省级权限过小而无法调配资金导致的,而恰恰相反,是因为许多财力上解中央的比例偏高所致(2017年山东财政收入超过江苏,成为全国第一,但上交中央财政却少于江苏,排名第三)。再者说了,如果真到困难时刻,中央完全可以考虑对省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方式(比如打包给某个省级政府一定数量的税种作为经常性收入)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