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属于基金吗?
从广义上来说,一切通过委托将资产托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并达成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目的的行为都属于信托行为。可以将信托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权利,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或者自己基于信托法律行为的判断做出投资决策,从而让资产取得效益。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资产管理(包括私募和公募)都是信托活动,这些管理过程都可以理解为“信托的运作”。 但大家所熟知的“信托”,通常是指“金融信托”,是广义信托的一种特殊形态,以财富管理为主要服务方向。它是指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将财产提供给受益人使用、处分和管理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重要的法律特征包括信托的人身属性、信托的文件属性以及信托的责任承担;此外还有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信托的终止与清算等等。
在金融信托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各种各样的信托类型,如按照信托的目的可以分为投资基金信托、房地产信托等;按照信托是否存在固定收益计划可分为浮动信托和固定信托;依据是否允许到期赎回可区分为开放式信托和封闭式信托;还可以根据交易结构、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区分出更多的信托类型。但无论怎样区分,所有类型的信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需要符合我国《信托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信托法》尚不完善,在实践层面还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逐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