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林贷款是国家的吗?
先回答最后的问题,不是。 下面说点别的。 王健林先生旗下的公司跟万达集团之间的资金转移是有问题的。2017年,由于商票余额较大(超过5亿元)且出现逾期情况,广州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亿元及利息。 然后到了2018年的6月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万达电影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一中院和青岛中院共同组成破产重组法院,具体审理此案。 这个企业破产后,按道理来说,你的债权就实现了法律上的平衡,不过这时候,你欠银行的钱,你还是得还的,只不过银行的债权变成了待确认债权,需要经过法院审核才能最终确定下来。所以这时候你账面上显示的是亏损的,不过不用担心,这笔钱最终还是要还回去的,只是需要等到企业重整成功之后了。 而现在的问题是,这个企业还没重生,也就是说这个重整程序还没有结束,而这次的融资,实际上就是拿未来的预期收益来抵现在的债务。
我个人估计,如果这次融资成功,并且未来企业能够重整成功的话,那王健林先生的个人资产很可能由此发生较大的变化。当然,如果未来实在是没有希望了,那么这些商票产生的费用就可能作为企业债务处理,而银行债权也仅仅能按照破产清算的额度优先受偿而已。到时候,不仅银行的不良率会上升,可能还会涉及相应的刑事责任问题。 再说说当初贷款的事情。 当时贷款的时候,银行贷给企业的钱,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给股东使用,而是用于企业经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是应该记入企业负债表的,但是事实上却入了股东的腰包。这种通过调表的方法将企业负债转为股东个人负债的做法属于非法行为。从逻辑上来讲,企业借贷,股东担保,一旦企业不能还款,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理论上讲,银行既然可以请求企业还款,也可以要求股东还款。
现实中,有的企业家为了规避债务,采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首先,股东个人资产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其次,股东以个人名义借入款项再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的,该股东应就该部分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我想提醒一些负债比较高的人,目前国家对于个人负债的情况监管比较严,比如最近爆出的某上市公司实控人因巨额个人债务风险被限制高消费,以及某地产老板因银行贷款逾期遭司法冻结。所以,大家在负债的同时一定要记得,别让自己的个人信用出现污点。否则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坐牢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