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回存什么意思?
今天看新闻的时候,发现一个银行内部人员非法集资,说是有银行的内部人员(估计应该是贷后管理相关的工作),拿出1000万元人民币,以12%-15%的年利率,借给有资金需求个人。其中还有银行行长借款。
然后他(她)们还编造各种理由,说什么“为了帮助工作,不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及任何好处”云云。
可是,这么低利率的贷款,怎么可能不是利益输送呢?当然,我也可以猜到其中的原因:从银行层面看,是避免贷款资产质量恶化;从个人层面看,是还之前从银行借出来投资的款项。但是,无论怎么样看,这都是一种避税行为,是对国家法律的钻营。
但这里,我们不是来讨论法律和违规的。我想说说,银行人员内部借贷是否可行?
众所周知,在西方社会,银行工作人员不可以办企业,更不准经商。原因是不让银行从业人员通过把控金融资源谋取私利。而咱们中国,很早就已经出现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进而形成不良资产。根据网上检索,早在1996年,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就发生一起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贷款诈骗的案件,造成该分行400多万元贷款损失。
上世纪末,广东一家银行的三名客户经理,在了解到一家企业存在巨额骗贷嫌疑的情况下,为该企业提供“绿色通道”, 使该企业在没有提供抵押物的情况下取得一笔1500万元贷款。在拿回所谓的“好处费”后, 该公司立即携款逃离当地。而2005年前后,天津多家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以银行“内部指标”的名义, 揽储并赚取手续费。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银行工作人员贷款出问题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而且他们的手段也越来越高,从早期的明着拿到贷款之后,转到企业账上去,接着再骗贷,再到后期内部弄个指标,就完成一桩买卖了。
所以,如果银行员工之间展开内部资金借贷,是否合法呢?答案是肯定的。但如果所有银行员工都这么做,那银行岂不是会死得很快?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如果大家都这么做,那么谁还会相信银行呢?谁还会从银行借到钱呢?答案当然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银行贷款只能针对有贷款需求,且有合格抵押物的特定人。当然,现在的银行基本上都推行贷款“三查”制度,即查用途、查身份、查抵押物。但是,对于查用途,是可以变通的吗?应该说,只要不是用于房地产业、证券业、保险业、贸易业等银行三产以及非法集资、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贷款用途应该是不会受到很多争议的。而查身份,只要借款人提供了身份证等证明文件,其真实性应该是没有多少争议的。但是,抵押物的审查,就相对困难得多了。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防止银行人员内部操作,银行会要求员工在贷款前,把涉及的贷款资料都送至银行专门设立的部门进行“预审”,由其作出是否受理贷款申请的决定。如果是普通贷款,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抵押物。对不需要抵押的担保贷款,除信用贷款外,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要求贷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如果没有相应的担保,一般不能获取贷款。
但如果银行人员可以与部门人员进行勾结,伪造抵押物,或者提供虚假抵押物,使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该抵押物为真实、合格的抵押物,以致作出了发放贷款的决定。那这样的贷款,还能算是合规的贷款吗?答案是否定的。所以,为了不让银行资产大量流失,银行就需要加强自查,同时,国家层面也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规与惩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