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行业税负低的原因?
煤炭行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亏损行业,为此国家给予煤矿企业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资源税以实际销售数量计征、对于企业关闭地下报废矿井及列入破产企业的富余人员给予安置费用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特准免征荒僻地区新办国有企业地方所得税、企业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与“三废”综合治理化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及由于回采率低而实行资源税减免政策等,以上都是煤矿行业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煤炭行业有效减轻税负的有利条件。同时煤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以销售数量来确定的,而资源税的税额也是采取幅度定额税率形式。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以上规定,造成我国的资源税征收数额普遍偏低,企业对资源税的敏感程度很低,既削弱了国家以税收形式参与矿山企业所得分配的能力,又助长了矿山企业对矿山资源的浪费。
另外,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对税负的影响尤其显著。由于煤矿行业在固定资产支出中占很大比例,因此煤矿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直接影响到煤矿行业增值税税负相对偏高。假使煤矿企业与其他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同,允许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税率和税额不变。煤炭生产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将大幅度上升。由此可见,抵扣范围的不同,对增值税税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