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负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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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地产企业面临三大突出问题:一是土地增值税实际计税方式与法定计税方式不符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二是土地闲置费征收缺乏明确标准。三是工程进度确认口径不统一,造成预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口径不一致。

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际上是在清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所得税。这不仅导致土地增值税的制度目标落空,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同时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成本,导致企业经营风险增大,也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存在隐忧。

目前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方式不仅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而且由主管部门决定计征基数和计征时间。在一些地方,政府常常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基数、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计征,导致企业缴纳税费多,负担重。加之计征时间又往往和企业启动资金最为紧张时重叠,更加剧了企业的资金负担。

鉴于此,特提出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推动立法进程,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税方式。一是推动土地增值税立法,在土地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法定计征方式,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二是改革当前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按照税法要求在预缴阶段执行法定计税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即申即退。

第二,合理确定土地闲置费计征方式。一是在土地闲置费的计征过程中明确计算基数为土地出让价款,取消以预缴税费作为计征基数的做法。二是适当降低闲置费的计征比例。三是合理确定土地闲置费的计征时间,避免在企业资金运行最为紧张的阶段计征。

第三,统一工程进度确认口径,以工程进度为依据进行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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