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法院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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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享一个案例,该案例中债务金额高达400万元,而被执行人仅有300元存款,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处置呢?

答案是肯定的,在执行阶段,当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以便清偿债务。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拍卖用以清偿债务。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是需要注意一些执行事项的,比如,需要查询涉案不动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涉案不动产为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则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如果共有不动产无法分割或者明显价值比分割后降低的,可以整体拍卖,并保证其他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等;此外还需要关注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服执行裁定提出的执行异议。(相关执行知识可参考以前的文章《申请执行人注意!一旦法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这些执行措施须知要了解!》)

再回归到本案,假设涉案房屋为陈明的个人房产,且价值远远大于欠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那么法院就可以直接拍卖房屋以实现债权。但本案中,因为陈明购买的商品房系贷款购买,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那么法院就不能直接对房屋进行拍卖处理了。此时,法院就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陈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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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不抵债法院执行措施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知晓被执行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请求执行法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对此确认或者申请予以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和线索材料,不得违背客观事实刻意提供虚假证据。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许可后可以调取。

二、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证据进行审议。

经审查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合议庭应当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的,合议庭应当在实施相关执行措施后作是否终结执行程序裁定。

三、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执行法院可以中止审查,将有关材料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同时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执行实施部门根据破产程序确认的事实作相应执行程序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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