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和特区立法区别?
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是作为试验田,探索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怎样发挥市场和资源配置作用。为此,过去30多年,从税收制度到土地制度,从外商投资管理到进出口贸易管理,几乎所有的领域都进行了改革和尝试。可以说,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敢于改革、善于改革。
而特区立法权的作用就是为特区提供法制保障,让改革能够顺利推进并得到巩固。没有特区立法权的深圳,就像战场上的“无牙将军”,再勇猛也发挥不出作用来,甚至可能会失去很多战机;有了特区立法权后,深圳就像是披上了“铠甲”的勇士,在改革道路上奋勇前行且势不可挡。
当然,特区立法权和一般立法权还是有所区分的。根据2014年修改后的《立法法》,除设区的市以外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也就是说,除了设区的市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只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同时,《立法法》还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经广泛听取意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出决定,授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此类事项先行就地立法。 那么,什么是“决定”呢?所谓“决定”,也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定。与“命令”“决议”“决定”等授权形式相比,“决定”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性,即对某项事务的处理方式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或可重复适用的灵活性。
对于地方立法来说,虽然叫作“条例”,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性法规都是“小快灵”,有的仅仅是某一项政策和策略的具体化,或者是对一些具体行为的规范,并不会涉及深层次的体制问题。用“决定”的形式授予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应该说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