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如何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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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某上市地产集团总部财务部的时候,碰到过类似的问题 那个项目的财务核算,是收入-成本=利润(简单算术)的,然后按照这个公式倒推,确定每个部门每笔支出是否存在问题。 当时发现某项目成本出现巨额超额,就特别好奇,因为这个项目是集团总部直接负责的,不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的问题,于是就仔细核查每一张单据,果然发现了蛛丝马迹(当然不会直接找到问题的根源,只能怀疑某一环节出了问题)。

于是把这个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和部门经理,他们看了之后,都异口同声的说,肯定是核算错了嘛,一定是把某项费用计算到这个项目上了。然后让我重新核算一下。 我说,核算没错啊,你们看,这里不是有经手人、审核人、记账人签字的吗?!怎么可能算错呢.... 他们说,哦,是的,是算错了,应该把这项费用计入另一个项目上.... 然后我就把他们更正了。

后来过了几个月,我调走了。听原单位的人说,还是这个副总和这个部门经理,因为资金平衡出了大问题,已经被总部批评了,让下面注意。 (ps:虽然我不认同他们的做法,但既然他们都承认了错误,我也不能揪着不放,毕竟我是来学习的吗。) 所以,题主的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按正常流程走,只是年终奖发多少可能就要领导自己权衡了,或者象征性的发一点,也倒也无妨。 万一老板发神经,非要硬来,那就只有走法律程序了,不过这种小公司一般都没有合同(即使签了合同也不见得能要到违约金),而且又是在职期间发生的,胜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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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企业、事业单位当年未进行工资调整的,可在不超过全年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和各类奖金)10%的范围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确定其中一部分作为“效益奖金”或“一次性奖金”,一次或分次发放。其当年发放的“效益奖金”和“一次性奖金”与全年浮动工资和各类奖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工资调增水平。

企业在分配“效益奖金”、“一次性奖金”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好或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企业适用的分配办法。对经考核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超额完成任务的职工,应给予重点照顾;对未完成任务的,也可以不发或少发。

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效益奖金”、“一次性奖金”,不计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作为工资保留,可以跨年使用;剩余部分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分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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