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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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 (这里其他形式是指非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目前很多国企进行混改,其实是把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改成一个或多个股东。

举例来说明: 以前某家国企是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国资委管理。该企业有一项资产A需要运营,由于国资不允许对外投资,就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B来经营这项业务。之后因为业务发展需要B又申请了一个新项目C做经营,那么C就是这个有限公司投资的,但C项目的法人代表还是B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执行总经理。那这个时候B到底是国企性质的还是私企性质的?其实从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无论是否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改变这个资产A的属性,也就是该资产属于国企的资产,而这个资产的运营就是由B完成的。但是从管理角度来看,B是一个有限公司,除了承担资产A的运营外同时还有其他的商业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业务的收益就不属于原来所属国企的收益了。 目前很多地方的国企进行混改其实就是把这个道理玩到了极致。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A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为了开发建设项目C,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十年。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负债累累,财产清册显示除一处房产及土地对外价值1000多万元(实际作价3000万元投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00万元。另查明,A公司名下虽有房地产但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设定有大额抵押权,本案债权属优先受偿财产范围,最终判决A公司应支付原告款项400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查明,B公司系A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7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2020年8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股东即被执行人A公司为(2020)粤0391执223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裁定如下:追加被告A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涉案款项及其利息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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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功能进行界定并分类施策,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牛鼻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分别通过“加大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回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和“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进行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资委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有金融企业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或各级人民政府虽未出资,但相关机构持有超过50%表决权或以其他形式间接控制的金融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节约高效的原则。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并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招标、采购(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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