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几类?
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可以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可以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 (这里其他形式是指非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目前很多国企进行混改,其实是把其他形式的“国有资本”改成一个或多个股东。
举例来说明: 以前某家国企是国有独资企业,隶属于国资委管理。该企业有一项资产A需要运营,由于国资不允许对外投资,就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B来经营这项业务。之后因为业务发展需要B又申请了一个新项目C做经营,那么C就是这个有限公司投资的,但C项目的法人代表还是B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执行总经理。那这个时候B到底是国企性质的还是私企性质的?其实从所有权的归属来看,无论是否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改变这个资产A的属性,也就是该资产属于国企的资产,而这个资产的运营就是由B完成的。但是从管理角度来看,B是一个有限公司,除了承担资产A的运营外同时还有其他的商业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业务的收益就不属于原来所属国企的收益了。 目前很多地方的国企进行混改其实就是把这个道理玩到了极致。
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A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为了开发建设项目C,向银行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十年。贷款到期后因资金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负债累累,财产清册显示除一处房产及土地对外价值1000多万元(实际作价3000万元投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400万元。另查明,A公司名下虽有房地产但已经被多家法院查封,且均设定有大额抵押权,本案债权属优先受偿财产范围,最终判决A公司应支付原告款项400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A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查明,B公司系A公司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17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2020年8月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股东即被执行人A公司为(2020)粤0391执223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裁定如下:追加被告A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涉案款项及其利息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