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收入何时计入?
新准则下,企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供审计报告日期),所有收入都要计入2015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吗? 比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是: 当月贴息-当月应计提利息=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实际利率 月末银行存款余额=期初银行存款余额+本月存入款项-本月支取款项 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多计了费用? 对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首先,对于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是否适用新的收入准则,需要进行判断。如果适用新收入准则,则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如果不适用新收入准则,则应当继续运用过去的相关会计政策。
其次,涉及补提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据以补充提取相应的税费。但是,如果在补提当期的账务处理中,已经包含了对相关费用、税金的调整,则无需另外计提。
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制度,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可申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此时若发现此前少计提相关费用的,可补提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补提还是调增,都不得超出税务机关核准的应补缴税款期限。否则将产生纳税义务。
最后,涉及补记或重新表述财务处理的问题。 新收入准则对大部分收入的确认时点做了明确规定,除了满足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五个重要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对于之前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企业应当重新考虑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如果不满足,则不属于新准则范围内的收入,而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