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业收入何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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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供审计报告日期),所有收入都要计入2015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吗? 比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是: 当月贴息-当月应计提利息=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实际利率 月末银行存款余额=期初银行存款余额+本月存入款项-本月支取款项 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和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确认收入有什么区别?会不会多计了费用? 对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分析。

首先,对于企业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是否适用新的收入准则,需要进行判断。如果适用新收入准则,则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如果不适用新收入准则,则应当继续运用过去的相关会计政策。

其次,涉及补提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据以补充提取相应的税费。但是,如果在补提当期的账务处理中,已经包含了对相关费用、税金的调整,则无需另外计提。

例如,企业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制度,企业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可申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此时若发现此前少计提相关费用的,可补提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增应交企业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补提还是调增,都不得超出税务机关核准的应补缴税款期限。否则将产生纳税义务。

最后,涉及补记或重新表述财务处理的问题。 新收入准则对大部分收入的确认时点做了明确规定,除了满足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五个重要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对于之前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企业应当重新考虑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如果不满足,则不属于新准则范围内的收入,而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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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收入。收入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的销售,不能确认收入,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确认。如商品售出后,能够确认收入和销售成本,但与销售相关联的退货和补偿不能可靠估计的,则企业在实际退货和补偿发生时,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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